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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规章制度(精选3篇)

作者:樱丫头日期:2024-05-23人气:17

导读:统计规章制度(精选3篇)统计规章制度 篇1  一、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国家旅游局、公安部曾于xx年6月14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来华旅游者的安全。xx年10月,国家旅游局召开了全国旅游安

统计规章制度(精选3篇)

统计规章制度 篇1

  一、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国家旅游局、公安部曾于xx年6月14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来华旅游者的安全。xx年10月,国家旅游局召开了全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所有旅游安全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忠于职守,认真抓好旅游安全工作,为重振我国的旅游业做出贡献。1990年2月20日,在总结多年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994年1月23日颁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使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初步纳入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二、旅游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旅游局局长签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发布的法规,它普遍适用于全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该《办法》分5章17条,对旅游安全工作的方针、原则、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1.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旅游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旅游活动中,无论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是旅游经营单位或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自始至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丝毫不得有懈怠的思想。旅游活动中,安全第一的方针,是对以往实践的总结与认识。对旅游业来说,安全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不仅影响到旅游业的形象和信誉,也关系到旅游业的生存和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发展,也就没有对外开放、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2.旅游安全管理机关

  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为了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使这一工作有专门的机构负责。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机构负有下列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2)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4)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5)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6)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7)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3.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4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2)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xx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首先,要做好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工作。即: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以上各部门。

  如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者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按照《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其次,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当立即源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

  对于特大事故现场的勘查工作,由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要做好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根据《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此外,对于某些特大事故,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则可以决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特大事故调查组具有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

  对于涉及外国旅游者伤亡的事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外国人在华死亡之后的处理程序》的主要内容为:

  (1)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年迈或其他疾病而自然死亡的,为正常死亡;因意外突发事故死亡的,为非正常死亡。

  (2)通知外国使、领馆及死者家属。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应尽速通知死者家属及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3)尸体解剖。

  正常死亡者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或其所属驻华使、领馆要求解剖,我方可同意,但必须有死者家属或使、领馆有关官员签字的书面请求。

  非正常死亡者,为查明死因,需要进行解剖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按其有关规定办。

  (4)出具证明。

  正常死亡,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鉴定书”。

  (5)对尸体的处理。

  对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尸体的处理,可在当地火化,亦可将尸体运回其国内。但究竟如何处理,庞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使、领馆的意愿。

  (6)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

  尸体、棺枢出境须具备以下证明:⑦由医院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鉴定书,在特殊情况下,亦可由有关涉外公证处出具死亡公证书代替上述证明书;②由医院出具的防腐证明书;③由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枢出境许可证明书。

  (7)死者遗物的清点和处理。

  (8)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5.对外国旅游者的赔偿问题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踏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国家有关保险规定主要是指:《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飞机保险条款》、《航空公司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条款》、《飞机战争、劫持保险条款》、《银行和旅客责任保险条款》等等。这些保险规定的内容,由于本书篇幅所限,在此就不赘述。

统计规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质量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质量统计在企业质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质量信息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质量统计实行化验室主任领导下的统计员负责制。统计员具体负责全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信息的统计工作。

  4.根据质量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化验室配备专职统计员,统计员须取得山东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签发的《统计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章 统计报表的管理

  1.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化验室填报的统计报表,须经化验室主任审查同意,并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

  2.各种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由统计员根据班组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3.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化验室主任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化验室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室统计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2.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化验室主任负责提供,以免出现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3.化验室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4化验室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

  5.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化验室主任审核,并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化验室报送的`报表发生数字错误时,应及时订正:

  ①《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通知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日报表》上说明。

  ②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后,送达各受表单位。

  统计数字订正单

  报表名称:

  受表单位:

  主管: 经办人:年 月 日

  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计算器、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份,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3.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 统计纪律

  1统计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统计规章制度 篇3

  一、总则

  第一条目标和原则。建立生产统计管理规定,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提供信息、参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依据《台州海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成本核算办法》对统计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生产环节。统计资料及结果,不得外报。

  第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统计岗位及人员设置

  第四条、各生产车间及辅助生产各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生产部设专职统计人员一至二名;公司财务部设综合统计员一名,负责各部门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业务指导及管理工作。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生产车间、辅助生产部门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财务部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及辅助生产部门统计员应协助综合统计员作好公司的生产统计工作,完成本部门的统计填报任务,建立和健全本部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具有完成统计任务需要的专业知识,并对生产工艺及过程有足够的了解,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公司应当组织专业培训。

  三、统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建立车间、部门物料消耗台账,有材料账、生产成本(按品种登记)、半成品账(按品种登记)、记录要准确、规范、有月计、累计,各种统计数据要以原始单据为基础。

  第八条、要作好生产班组人员考勤统计工作,机器工时统计,作好水、电、蒸汽等动力消耗统计,准确了解工时的消耗量,燃料及动力消耗量,并按月编制报表。

  第九条、每月协同仓库对半成品、产成品的出入库计量工作,并按要求开立出、入库单并作好台账登记,每月及时编制半成品产量统计表和产成品产量统计表。

  第十条、每月25日参与盘点库存净料及半成品、在制品,对出现的假退部分,应全部有净料,对于在制品种半成品,每月也要盘点,掌握清楚,并要有盘点记录。

  第十一条、每月25日结账后及时与仓库核对领料数量,准确编制材料消耗统计表及半成品生产数量统计表、产成品完工数量统计表、结存半成品数量统计表。

  第十二条、对于产品主要原材料产品单耗,月度或季度或年度产品原材料单耗、动力能源消耗要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第十三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要有与计划对比、纵向比较分析,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目前报送统计报表格式见附表,各表最迟应在每月28号之前报送生产总监、财务部。(以后随管理需要,需另增统计项目的再另行通知)

  四、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所有统计资料均为内部文件性质,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十五条、生产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下属统计资料。基层统计部门不保管统计资料,关于统计资料的装订、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五、责任与权限

  第十六条、各车间、辅助生产部门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并对本岗位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有权检查车间班组物料消耗台账、统计报表,并对其实行监督管理。

  六、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统计数据:满分为100分,按数据量的多少,每错或漏报1/10数据量扣10分,迟报一天扣15分;

  第十九条,生产部专职统计人员,对当月、季度或年度产品单耗、动力能源消耗情况未作简明分析扣5分。

  第二十条、根据统计分析报告的质量加分,每篇最高为15分。

  第二十一条、统计人员每月提成奖按考核得分比例发奖(最高分可得115分,合奖金系数为1.15原岗位奖金系数)。

  第二十二条、各级部门领导应当充分重视并支持统计工作,各部门统计工作出现差错问题,相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按其直辖下统计人员被扣减了的奖金数的30%比例扣罚领导人员的提成奖。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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