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長長的壹笙日期:2024-04-18人气:19
词曲转让合同(通用3篇)
甲方: 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U现代城C座311
法人代表:杨浩宇 职务:董事长
签约代表:钟雄兵 职务:总裁
电话:
传真:
网址 :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银行帐号:
鉴于乙方是本合约之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
鉴于乙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本合约之作品转让给甲方; 鉴于甲方希望受让本合约之作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约。 第一条 定义
1、“本合约之作品”是指本合约附件一中由乙方创作完成并享有完整著作权的歌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作词。
2、“乙方”是指_____,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和财产继承者。
3、“甲方”是指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和财产继承者。
4、“合约生效日”是指本合约甲乙双方中的最后一方在本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日期。
第二条 转让的权利种类和地域
包括但不限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利种类(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的地域范围为全球范围。
第三条 转让费用
人民币_________
第四条 支付条件
本合约第三条中规定的转让费用,甲方将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第五条 侵权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保证下列事项:
1、本合约之作品为原创之著作, 未侵犯任何第三人之权利。
2、本合约之作品不对任何个人或团体构成猥亵或诽谤。
3、乙方对本合约之作品拥有全部之权利,并担保先前未对第三人转让本合约之作品。
4、乙方对甲方之授权在其权利范围内。
5、乙方应依甲方之要求, 提供必要之工具, 文件和演出, 以便本合约之执行。
6、乙方有保障甲方于行使授权时免于遭受损失之义务。
7、如果在甲方于行使授权的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人指控侵权时,则由乙方负责与第三人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第六条 税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甲方有关执行本合约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担并自行缴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乙方与执行本合约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并自行缴纳。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1、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根据该国的有关法律进行审理。
3、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约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事项:
甲方将其拥有的 按双方协商的价格 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 ,并按的协商价格收购。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实物资产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实物资产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依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之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价款的%。乙方应将其余的%转让价款在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甲方保证在乙方支付首款后,将出让资产交付受让方,运输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未违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未违约一方。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转让价款,迟延一天,应支付迟延部分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 合同的解除:
1.经核实资产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或资产有权属纠纷,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甲方伪造事实证据、隐瞒重要情节、提供非法权益凭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 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共同负担本转让合同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 方 代 表:乙 方 代 表:
签订时间: 年 月日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台球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1、甲方提供给乙方承包经营的台球厅位于北京市宣武区红莲北里20号楼三层,面积共800平方米。
2、台球厅附有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见清单)。
第二条 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为: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押金、承包金及支付
1、押金: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承包结束后双方交接结清有关设备、用具及有关费用后10内退还。交纳时间:为第一次交纳承包金时一同交纳。
2、承包金:乙方承包经营期内,第一年至第三年承包费为每年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第四年至第六年为每年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支付方式为:季付。交纳时间:为每季度承包金到期前10天。
3、其他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由乙方按月交纳甲方。如有逾期甲方有权没收押金并解除合同。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约定提供台球厅给乙方经营,并保证乙方独立自主经营。
2、为乙方提供现有的台球厅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用具等。(另附清单)
3、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正常供应(特殊情况例外)。
4、负责台球厅内的水、电的维护、维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
2、负责经营过程中台球厅内的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台球厅内的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3、做好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将押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收缴不予返还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 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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