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日期:2025-09-30人气:9
休闲会所规章制度(通用5篇)
1、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如有违反,按文人墨客休闲会所相关规定处理。
2、请假提前三天告之领导,请假条一天前送到,必须由本人或亲属送达,病假当天须寄交病假条,医院证明,必须由本人送达,如有特殊情况,可亲属代送。
3、上班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戴工号牌,头花。着装要整齐干净,不佩带首饰(手表除外),不留长指甲,女员工要统一盘花,化淡妆,穿肉色或黑色丝袜,男员工不得留长发,胡须,穿深色袜子。
4、站位期间,站位要端正,不可背靠墙或家私柜,不得私自窜岗,打闹,争吵,不得跑,大声喧哗,唱歌。
5.要时刻用好礼貌用语,必须“请”字当头,“谢”不离口,如遇客人或领导要主动打招呼。
6、上班期间不得玩或接听私人电话,上下班必须走员工通道,不可走前门,不得进入吧台重地。
7、上班期间不能擅用店内设施及物品(客用电梯,客用楼梯,客用洗手间等)。
8、不得擅自接触客人的随身物品,不得与客人带的小孩嬉戏玩耍。
9、熟悉本店现阶段供应的酒水和菜单价格。
10、禁止偷吃偷喝,偷拿店内财务,情节严重者将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11、内部员工的私用物品不可带入餐厅,统一放在更衣柜。
12、当班领班及值班人员必须检查好灯,门窗,排风,水电及卫生;13、员工用餐时不可倒饭倒菜,禁止浪费。
14、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上级有错也要先服从后投诉,要有层级管理,不得顶撞,争吵。
15、工作期间不要嚼口香糖,不要吃零食,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护自身的形象,不要发脾气。
为了更好的去严格要求自己,使大家能够全面的发挥自己,为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全面执行奖罚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能够团结一心,齐心协力共同把我们的服务素质提高。具体如下:
一、奖励条理
1、拾到客人物品及时上交,给予嘉奖(10元)
2、员工多次接到客人表扬者,给予表扬和嘉奖。
3、多次帮助同事于危难之中,给予表扬和嘉奖。
4、给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者,给予做普升依据。
5、制止重大事件或意外的发生免受损失或危险者,给予嘉奖并做普升依据。
6、发现或遇到意外事故或火灾隐患时,能及时报警或奋不顾身补救,为企业挽回损失者,奖励300元。
7、对违反规章制度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检举行为,公司将给予奖励。
二、处罚制度(按扣分条理处理;每扣一分罚款十元)
1、见客人、管理人员、同事、不打招呼者扣一分。
2、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情节轻微者扣一分。
3、私自调休、班或不按规定时间提前申请者抠二分。
4、无故不参加培训、例会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扣二分。
5、当班时间闹情绪,没精打采、没有微笑者口一分。
6、个人卫生不好,头发零乱、指甲过长、没有化淡装者扣一分。
7、制服穿不整齐、不按标准戴工牌者扣一分
8、对部门消费情况、价格、服务标准等水准常识不清楚者扣本人和当班管理人员个一分。
9、送茶水、水果、饮品、香烟不及时者扣一分。
10、不提供规范式服务者扣一分。
11、客用物品不齐全或摆放不整齐者扣一分。
12、物品损坏遗失不及时处理或不上报情节轻微者扣哟分,并按原价赔偿。
13、托盘不平、如有茶水溢出者扣一分。
14、进入房门不敲门者或乱敲门者口一分,敲门时一轻两重。
15、无故串岗、离岗、脱岗、偷懒者扣一分。
16、站立、行走不规范或不按岗位站立者扣一分。
17、几个人站在一起聊天、喧哗、说笑、打闹者扣一分。
18、当班时间唱歌、吹口哨、手舞足蹈者扣一分。
19、不按时完成上司吩咐的任务者扣一分。
20、当班时偷吃生果饮品者扣一分、并按原价买单。
21、当班前喝酒或吃的食品者扣一分。
22、当班时看书、年报、看电视、打私人电话者扣一分。
23、吃饭、宵夜、外出不打招呼或时间过长者扣一分。
24、下班时间忘记关水、电者扣二分。
25、向客人索要小费或暗示小费情节轻微者扣五分,情节严重者作解雇处理。
26、收房时,将烟头、纸巾等杂物放进布草间者扣一分。
27、设备设施有问题不及时上报者扣一分。
28、发现客人遗失物品不按时上交或上报者扣二分,情节严重解雇处理。
29、在墙纸及其他物品上乱涂乱画者扣一分。
30、因工作不到位而引起客人投诉者扣三分。
31、随地吐痰、乱丢垃圾者扣一分。
32、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者扣二分、要做到先服从后上诉。
33、无理顶撞上司没有教养者扣三分。
34、上班时间内睡觉者扣二分。
35、对客人服务态度不好,引起投诉者扣三分,并打入黑名单。
36、输错钟、写错单、计错客人的消费者扣三分。
37、未按公司规定要求操作电脑设备者和使用对讲机者扣三分,并打入黑名单。
38、员工上班接听私人电话扣一分,利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电话者扣3分。
39、发表虚假的言论,从而影响其他员工信誉者扣五分。
40、携带公司物品外出者,使用警句、禁止物品使用者、扣五分以上。
41、恐吓公司员工或打架斗殴者,即时解雇。
42、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者,即时解雇。
43、禁止公司员工拍拖,发现员工拍拖者即时解雇。并扣五分以上。
43、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以上条例按情节轻重,加减扣分阶段
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公司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违规事件进行公平公正处理;
(1)处分的目的是为了端正犯错员工的操守及工作态度;
(2)对处分员工给予解释及上诉机会;
(3)以上各项罚款均以罚款形式操作,由当事人即时签名确认。
谨严慎行,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助人为乐
1.坚决遵守日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治安管理条例”,认真学习,违者必究,严重时送公安机关处理。
2.2上班迟到或早退一次酌情罚款处理,月累积超过三次罚100元,旷工一天罚300元,旷工二天罚600元并停牌处理,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
3.技师需要请假的(三天之内的)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申请由经理批示,技师需请长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十五天书面申请交由经理审批。满一年以上的,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由经理审批。临时请假,事假一天以上者,需经理批准,病假须及时通知当班主任开请假条,上班时出示医院证明(病历单,电脑收费单)。如有违规,视实情做出扣罚。
4.仪容仪表要整洁,上班不佩戴工牌者一次罚20元。
5.见到同事,上司,客人未打招呼或礼貌问候,发现一次罚款10元,屡次再犯罚50元。
6.乱丢垃圾者,不注重技师房和公共卫生者,发现一次罚20元。
7.技师房内严禁喧哗,吵闹和大声的嬉笑,发现一次罚20元。
8.随意涂改公司规章制度,通知以及文字类的,罚300元。
9.技师抽烟到指定地点抽,严禁在技师房内抽烟,发现一次罚20元。
10.不服从上司以及前台任何合理工作安排者,罚300元以上或解雇处理。
11.有直接或间接的欺骗行为及偷盗公司,贵宾或同事财物者,立即无薪解雇并追究法律责任。
12.不准向客人及公司员工诉说不利于公司的传言或泄露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管理制度,一经发现,立即无薪解雇。
13.引带人员进入公司闹事或恐吓客人或同事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14.技师无论何时都不准与客人串通,请求客人出面解决影响部门管理制度的要求,否则罚300元,情节严重的无薪解雇处理。
15.串通管理人员为自己拉客,并从中牟利者,技师罚300元,管理人员当即无薪解雇。
16.严禁在技师房内赌博,一经发现凡参与者每人罚50元。
17.挂牌上钟的技师应留下确切的联系方式,更改后的通讯号码应通知相关人员,否则违者罚50元。
18.联系技师返岗上钟,不复机或不接听电话者,罚50元,复机或接听电话后故意隐瞒真实行踪,欺骗上司者罚50元,并停牌三天。
19.不得损害公司的公共设施或房间的配备物品,照假赔偿。
20.诽谤他人或中伤同事者,罚500元并解雇处理。
21.技师不得有任何理由动用。食用公司提供的免费饮品。发现罚50元。
22.上钟时,蓄意破坏或影响公司形象的技师,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23.技师不得向客人透露或谈论其他客人或技师的个人问题,隐私,一经发现罚300元立即解雇。
24.在公司范围打架斗殴不经正常手段解决问题者。立即开除。送派出所。
25.技师不得向客人透露或谈论其他客人或技师的个人问题,一经发现。罚50元
26.不熟悉房间设施操作或不懂装懂者,导致客人投诉一经发现罚50元并停牌。
27.上钟时间私自接见亲友或处理私人事务,导致无法正常运作者罚50元。
28.共同维护技师与楼面员工的工作态度,对上司或楼面员工辱骂者罚200元,态度恶劣者开除处理。
29.上钟时间打电话到其它房间或私自打扰客人者罚100元。
30.如客人不经意或有意损坏公司物品时,在技师知情的情况下未上报给管理人员者,损坏物品由技师照价赔偿。
31.技师上钟期间,因技师未提醒客人而导致客人丢失物品的罚200元并赔偿客人一切损失。
32.听到通知上钟,必须在三分钟内到达指定上钟地点,如果因速度慢影响上钟,发现一次罚50元并作打后牌处理。
33.技师上钟时不得佩戴手机,手表,戒指等影响做钟的饰物,一经发现罚50元。
34.技师上钟进房必须按规定程序敲门,落落大方向客人鞠躬问好,退钟时也要彬彬有礼,不可流露对客人不满的情绪,下钟时也要礼貌送客,因此遭到投诉的罚100元。
35.上钟时,对客人说话不婉转导致客人投诉者发现一次罚50元,如有私自退钟者,停牌培训并罚100元。
36.客人投诉上钟时无笑容,不理睬客人的合理问题,觉得不耐烦者,一经投诉罚100元。
37.以任何借口拒绝工作或加班者罚100元情节严重者无薪解雇。
38.技师见客敲错或走错房间者,一次罚20元,并打尾牌。
39.客人如投诉手法不到位者,停牌培训并重新交培训费。
40.上钟时看电视或玩手机不用心给客人按摩沐足者,一经发现罚100元并停牌。
41.上钟技师故意向客人隐瞒有关的服务项目者罚100元。
42.技师私自向客人推荐其它技师上钟者罚100元,管理人员罚200元。
43.技师提前下钟超过5分钟而未通知前台者罚50元,导致客人投诉的罚100元并停牌。
44.被客人投诉强索小费或表露索取小费意识者,一经发现罚索取小费的`双倍,如有再犯立即开除。
45.申请公休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申请,否则不予批准。严禁打电话请假,托人请假,更不可让客人或老板为自己出头请假,违者严重处理。
46.技师如果在同一时间内碰到两个点钟,按先后次序而定不得挑选客人,违者罚50元并取消点钟。
47.凡被公司开除之员工,一概不退押金,不结算工资,永不录用。
48.凡欠钟人员必须一天内补齐,超过一天未补停牌处理。
49.技师凡被停牌,请假三天者,工资一律推迟十天发放。
50.凡解雇技师一律罚款500元再行结算工资。
注:此条例如有更改另行通知!
为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安全意识,保证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本休闲会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由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全体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休闲会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3、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4、各部门、铺位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季度对本部门、本铺位的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本休闲会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6、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不良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或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违法行为;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及违法行为;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违法物品、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等不良行为的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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