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一百六十三 刑法一
作者:搂着鱼睡的猫日期:2024-05-07人气:13
导读:卷一百六十三 刑法一 刑法序 前志曰:"夫人,有生万物之最灵者也。然而爪牙不足供其欲,趋走不足避其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役物以为养,任智而不恃力者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能胜物。群而聚之,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人既群居,不能无喜怒交争之
卷一百六十三 刑法一
刑法序
前志曰:"夫人,有生万物之最灵者也。然而爪牙不足供其欲,趋走不足避其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役物以为养,任智而不恃力者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能胜物。群而聚之,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人既群居,不能无喜怒交争之情,乃有刑罚轻重之理兴矣。刑於百度,其最远乎!"又曰:"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又曰:"鞭扑无弛於家,刑罚无废於国,征伐无偃於天下;但用之有本末,行之有次第尔。"历观前躅,善用则治,不善用则乱。在乎无私绝滥,不在乎宽之与峻。又病斟酌以意,变更屡作。今捃掇经史,该贯年代,若前贤有误,虽后学敢言,亦庶几成一家之书尔。前代搢绅之徒,多设三皇之言,又不载其刑法,故以五帝为首云。
第一 刑制上
第二 刑制中
第三 刑制下
第四 杂议上
第五 杂议下
第六 肉刑议 详谳 决断 考讯(附)
第七 守正 赦宥 禁屠杀赎生(附)
第八 宽恕 囚系 舞紊 峻酷 开元格
刑制上(黄帝 虞 夏 殷 周 秦 汉 后汉 魏)
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陶唐以前,未闻其制。
虞舜圣德聪明,建法曰:"象以典刑,(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流宥五刑,(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鞭作官刑,(以鞭为治官事之刑。)扑作教刑,(扑,榎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金作赎刑。(误而入刑,出黄金以赎。)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眚,过也。灾,害也。贼,杀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也。怙奸自终,当刑杀之。)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舜陈典刑之义,敕天下敬之,忧不得其中也。)於是流共工於幽洲,(幽洲,北裔。水中可居者曰洲。)放驩兜於崇山,(党於共工,故放之崇山。崇山,南裔。)窜三苗於三危,(三苗,国名,缙云氏之后,时为诸侯。三危,西裔。)殛鲧於羽山,(羽山,东裔也,在海畔。按司马迁曰:"舜流四凶於四裔,以御魑魅。"此一明四凶不死也。又,舜典云"流宥五刑"者,五刑中有死,既以流放代死,此二明四凶不死也。又舜典言,舜美皋陶作士曰:"五流有宅。"孔安国注云:"五流有宅者,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此三明四凶不死也。按洪范:"鲧则殛死,禹乃嗣兴。"或者谓便杀之,所以辨鲧至羽山而自死者也。)四罪而天下咸服。又"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也。五流各有所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惟明克允。"(言咎繇能明五刑,施之远近。前古五帝之代,据左氏载晋叔向所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言九刑,以墨一、劓二、剕三、宫四、大辟五,又流六、赎七、鞭八、扑九,故曰九刑也。三辟者,言三王始用五刑之法,故谓之三辟也。班固又云:"五帝画象而人知禁。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以俗薄於唐、虞故也。"而孝经纬亦云:"五帝画象,三王肉刑。画象者,上罪黑蒙赭衣,中罪赭衣杂故屦,下罪杂屦而已。"若如三家之言,则前五帝皆同画象,不用肉刑矣。佑以为不然。何也?按舜典云:"流宥五刑。"五刑者,以伤刻肌肉,亦谓之肉。盖书美大舜以流放之宽,代刀锯之毒。若如三家之言,五帝不用五刑矣,则帝舜何得言以流放代之?足明帝舜以前行五刑,明矣。其后舜又赞美皋陶曰:"汝作士,五刑有服。"又知帝舜初立之时,暂废五刑,后又用耳。且尚书经正圣哲所传,左氏、班书向恐而不据,其谶纬之言,同不足徵也。荀卿曰:"肉刑者,盖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者矣。"诚哉是言。)
夏启即位,有扈不道,誓众曰:"不用命,戮於社。"(载社主有奔北者,则戮之主前。以社主阴,阴主杀。)后又作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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