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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管理制度(精选3篇)

作者:阿杰日期:2024-05-05人气:15

导读:公益管理制度(精选3篇)公益管理制度 篇1  为了公益箱的规范管理,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成立管理小组  组长:x  副组长:x  监督人:x  二、款项用途  1、只作为山区助学  2、扶贫济困的应用  三、制度  1、组长、副组长在开箱清点时必须在监督人员在场。 

公益管理制度(精选3篇)

公益管理制度 篇1

  为了公益箱的规范管理,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成立管理小组

  组长:x

  副组长:x

  监督人:x

  二、款项用途

  1、只作为山区助学

  2、扶贫济困的应用

  三、制度

  1、组长、副组长在开箱清点时必须在监督人员在场。

  2、每月清点一次。

  3、开立专款帐户。

  4、要有款项证明才可以取款。

公益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根据《市区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区、区、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非营利公益电影固定放映场所的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包括室内、室外两类。固定放映点建设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指导实施并统一授牌,各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建设的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

  市文广新局委托广电总台所属广电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院线公司”),负责放映点片源提供,开展放映员培训,指导公益电影放映的标准化建设、放映点申报及相关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应按照《市区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管理办法》有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把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建设纳入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和管理,推动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建设实现街道(镇)、社区(村)全覆盖。

  第五条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应把公益电影放映纳入文化馆、文化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作职能,纳入文化惠民服务重要内容。鼓励公益电影放映由“政府包揽”向“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市场运作、双向测评”转变,探索电影放映公共服务与商业运营的'有机结合。

  第六条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的放映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宣传核心价值观,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技和文化知识,促进我市公益电影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的设立,应充分利用文化馆、文化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评弹书场、文化广场等各类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及场所,也可以在有条件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会议中心、影剧院、体育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各类公共场所及学校、企业等单位,对集中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偏远地区的固定放映点建设,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鼓励和扶持公益电影放映由室外向室内转变。市文广新局在市级文化事业建设资金中每年安排项目经费,对市区各街道(镇)区域内首次申请设立的公益电影室内固定放映点建设和运行给予经费补助。对各街道(镇)区域内首次申请设立的公益电影室内固定放映点,第一年给予建设资金补助0.5万元,并授予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铭牌。第二年开始每年对通过年度验审合格的公益电影室内固定放映点,给予0.3万元运行资金补助;对承担固定放映点放映任务的放映员,经年审合格,每个点每年给予0.2万元放映补助。

  第九条申请市区公益电影室内固定放映点资金补助,应由设立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文广新局批准。市文广新局批准同意后,给予相应经费补助。

  第十条申请建设补助经费的公益电影室内固定放映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本街道(镇)区域内首次申请设立;

  (二)放映厅室内面积不小于150。

公益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公益社团联盟

  第二条 社团性质:由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活动组织。

  第三条 社团宗旨:关注山区,公益行动

  第四条 社团精神:点滴之水,可成江河,亦可润泽四方。

  第五条 社团须知:社员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县级志愿者服务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社员的工作开展原则:遵守公益公益社团联盟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各地监管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七条 社员的管理责任:实行公益社团联盟会长负责制,各地公益社团联盟总负责人协助会长工作。对社会负责。

  每八条 各地公益社团联盟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重大事项,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九条 各地社团联盟的办公地址:由各地社团联盟自定。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十条 公益社团联盟服务范围:

  (一)调查核实社会弱势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弱势人群的关心与参与。

  (二)组织社员提供业余工作时间开展活动,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救灾、失学儿童献爱心等慈善公益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寡残弱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

  3、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献血、交通和消防宣传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4、社会突发性灾难事件的人道救助。

  5、参与国家相关公益宣传的主题活动。

  6、其他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共建和谐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完成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义务服务工作。

  (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一条 本组织的社员分为团体社员和个人社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个人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和遵守公益社团联盟章程。

  2、必须自愿加入公益社团联盟。

  3、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无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团体。

  4、年满16周岁(即正式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加入正式会员。未满16周岁人员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5、具有崇高的奉献精神和无私的思想素质。

  6、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7、能有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

  8、社团为公益非营利性机构,参加者需自愿。

  9、不图物质报酬。即动机上不追求物质报酬。

  10、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智力、经验的志愿者。

  11、崇尚平凡,把做公益当成人生的态度。只要你有时间,你就参加,不要过于刻意。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组织经费来源:

  (1)社会人士的捐赠。

  (2)各地监管机构的活动经费。

  (3)企业赞助 。

  (4)符合法律的义卖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7) 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组织活动经费。

  (8)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9) 本组织要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0)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1)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个人质询。

  (12) 联盟换届或更换总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13)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公募和捐赠

  联盟开展公募活动,必须经各地的监管机构批准,并持批准书开展公募。一切募捐的善款,一律进入监管机构的帐户。下属各组织不得私立善款专户。

  第六章 附 则

  (1) 冒用组织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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