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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专项治理方案(通用3篇)

作者:棉花糖云朵日期:2025-09-28人气:14

导读:道路交通专项治理方案(通用3篇)道路交通专项治理方案 篇1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全市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明意识,营造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和全市交通参与者广泛参与明交通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巩固“明交通行动计划”成果

道路交通专项治理方案(通用3篇)

道路交通专项治理方案 篇1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全市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明意识,营造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和全市交通参与者广泛参与明交通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巩固“明交通行动计划”成果,提升全市公民明素质和社会明程度,推动平安、明建设深入开展,市公安局和市明办协商决定,利用12月2日“全国交通安全日”,在全市联合组织开展“明交通安全月”主题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公安局、明办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各地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有重点有步骤有创新地加以实施。

  二、活动时间

  “明交通安全月”主题活动为期一个月,于20xx年11月20日启动,到12月20日结束。

  三、活动目标

  通过启动“明交通安全月”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围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交通安全风险防范知识,倡导通行规则意识、守法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明交通意识、公共道德意识,大力组织专项整治活动,集中解决日常交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发挥学校、社区、企业、党政机关等重点单位和公职人员、公众人物、青少年、先进模范等重点人群的明交通表率作用,使“六大明交通行为”得到倡导,“六大交通陋习”得到摒弃,“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得到遏制,努力实现行人、非机动车守法率明显提高,机动车驾驶人交通陋习及危险驾驶行为进一步减少,形成人人抵制交通违法、人人践行明交通、全社会共建共享明交通的良好风尚。

  四、活动安排

  (一)举行活动启动仪式

  11月20日上午,举行“明交通安全月”活动启动仪式。主办单位相关领导及市直机关明交通志愿服务队参加启动仪式。

  启动仪式实行全市联动,各县(市、区)要在11月20日上午同步进行。

  (二)利用各类宣传阵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宣传力量、拓展宣传手段,充分利用各类新媒体平台、机场车站、户外广场、主题公园、各级明单位、驾驶员警示教育基地、驾驶培训机构、各类学校、学雷锋“明使者”志愿服务站和农村宣传设施等宣传平台和阵地,通过电子显示屏、户外标语、主题海报、电视游走字幕、网站弹出框、微信推送、手机短信等手段密集宣传交通安全知识、交通事故案例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出权利义务宣传教育,强化社会公众对自己、他人、社会所应承担交通安全法律责任的认知。以传授安全知识、传播明交通常识为重点,深化明交通“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单位”宣传活动。以客运车辆为重点,组织开展防御性驾驶教育,规范客运驾驶人驾驶行为,提升安全驾驶意识。推动明交通进驾校,通过优秀驾驶人经验宣讲、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增强新驾驶人明驾驶观念。聘请热心公益、社会形象好的知名人士担任明交通形象大使,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三)围绕重点任务,开展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明办要与工会、团委、妇联、教育等部门联合,发动学校、社区、企业、党政机关所属志愿服务队伍和各类志愿服务协会,大力开展“明交通我承诺”志愿实践活动。重点围绕“提倡六大明交通行为”、“摒弃六大交通陋习”、“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等,利用节假日、休息日和122“全国交通安全日”走上街头,开展明宣传、劝导等活动,以城市主要道路交通路口和交通高峰时段为重点,开展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劝阻不明交通行为等志愿服务活动。活动月期间,交通管理部门要联合各参与单位,加强对志愿者进行明交通知识培训,努力在培训管理、经费投入和政策法律保障等方面形成长效机制。明办要做好明交通志愿者的注册登记、管理、服务记录等工作,完善激励机制,把明交通志愿服务与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挂钩。努力实现明交通志愿服务的制度化、常态化。

  (四)创新方法手段,发挥明单位示范带动作用

  各级明办要创新方法手段,充分调动当地明单位参与“明交通安全月”活动的积极性,发挥各级明单位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形成群策群力、全民参与的工作局面。在各级明单位广泛开展“五个一”活动,即:包一个路段,摆放、悬挂明交通和交通安全宣传展板和宣传牌;组织全体职工开展一次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协助发放一次明交通和交通安全宣传手册;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明交通我承诺”签名活动;开展一次“不明交通及交通违法我监督”随手拍活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视频和照片进行认定,并挑选典型案例在各类媒体进行曝光。各地要充分发挥明单位测评体系的导向作用,鼓励在单位内部建立针对明交通的教育培训和奖惩制度,促进各级明单位参与明交通形成常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此次活动探索促进明交通的联动手段,在对交通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同时对被处罚人所属单位信息进行调查,为把单位职工违规记录纳入明单位考评和管理提供依据。

  (五)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管理合力

  各地公安机关、明办要与教育、交通运输、城建、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管理合力,

  从11月20日开始,各地要建立执法与宣传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针对查处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实行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将所属单位及企业的个人违法信息抄告至所属单位。要针对在道路上驾驶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校车、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险驾驶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在城市道路着重整治追逐竞驶、酒驾、醉驾、闯红灯、不礼让斑马线等危险驾驶行为;在高速公路着重整治超速、货车占道行驶、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在农村道路着重整治面包车超员、货车违法载人、摩托车无牌无证等突出违法行为。要加强大数据信息研判互通,并依托辑查布控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准确掌握违法行为发生量大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路面管控,严查严处突出违法行为;在头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主体责任不落实、内部管理漏洞多、违法违规突出的运输企业,要集中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动态监控制度、内部安全教育制度和“五不两确保”安全承诺制度;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在工作中各地要注重及时向媒体通报战果、典型案例、工作措施等情况。

  (六)树立问题导向,强化重点人群整治

  各地要树立问题导向,从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抓起,从明交通和安全交通的小处着手,以交通参与主体为抓手,以危险驾驶行为和交通陋习为突破点,重点整治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出行做“低头族”,行人/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过街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机动车驾驶人不礼让斑马线、右转不让行人、不有序排队通行、不有序停放、不明使用车灯、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开“路怒”车、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等不明交通行为和交通违法行为。(七)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媒体宣传报道

  从11月20日开始,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连续推出“明交通安全月”特别节目,“明”官方微博微信、大河客户端、“志愿”官方微信、明网等明新媒体矩阵要发挥优势,形成集中报道声势。各级明办、交通管理机关领导要走进广播、电视等媒体直播间参与宣传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全市启动“交广联盟”工作机制,要在交通广播开设“122宣传专栏”,采取嘉宾访谈、街头采访、听众互动等形式对“明交通安全月”活动进行宣传。在各级各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曝光不明交通行为、交通陋习和危险驾驶等典型案例,持续宣传这些行为的现实危害和法律责任,公布一批交通违法较多的.企业(单位)名单,公布车辆违法数量,强化警示教育和曝光力度。在互联网、“两微一端”等网络平台,统一组织“明交通安全月——危险驾驶随手拍”、“明交通安全月——交通违法有奖举报”、“明交通安全月——交法微堂”等主题活动。要组织媒体随警作战,采取网络直播等形式强化活动社会关注度,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与群众互动交流,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创明交通的良好氛围。

  (八)展示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

  要把典型推荐、评选和表彰作为明交通宣传、动员的过程,促进形成明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全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办要鼓励学校、社区、企业、党政机关等重点单位和公职人员、公众人物、青少年、先进模范等重点人群发挥示范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抵制危险驾驶行为,积极参与“明交通安全月”主题活动。要组织新闻媒体通过人物访谈、特别节目等方式,对本辖区的先进单位、个人进行宣传和报道,注重及时跟进、注重成果展示、注重发现挖掘先进典型。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11月20日前)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会同明办制定详细活动方案,方案要突出社会化特点,对明单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明交通志愿者明确任务、提出要求。组织媒体对活动进行预热。(方案应于11月20日前下发。)

  (二)第二阶段(11月21日—12月2日)

  充分利用各类宣传阵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明交通志愿者和明单位按计划开展活动。12月2日各地要组织大型主题宣传活动,邀请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组织各级各类媒体进行高频次、大密度、全时段跟进宣传,形成浓厚氛围。

  (三)第三阶段(12月日—12月20日)

  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针对重点人群、重点车辆、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要抓住典型案例进行全媒体曝光,强化警示教育。本月初各地要按照省公安厅、省明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公通〔20__〕122号)中关于“五个创建”活动标准,推选出“五个创建”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和好交警、好司机各1名,报省市公安局、明办审核后进行宣传推介。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活动是平安、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其作为增强我市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制观念和明交通意识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日程。要结合实际,按照活动阶段划分,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分步骤组织实施,注重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个阶段工作取得实效。

  (二)抓好督促检查。各地要增强责任意识,抓好活动督促检查工作,市公安局将定期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通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各地要用社会反响和群众评价检验活动成效,确保“明交通安全月”活动深入开展,推动全市明交通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营造浓厚氛围。市公安局和市明办将协调省、市主要媒体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报道,各地要积极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积极利用各种阵地加大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活动要贯穿始终,通过此次活动,不断完善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长效机制。

  (四)注重总结提升。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有关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把明交通、安全交通活动作为创造安全畅通、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一项经常性和长期性工作。

道路交通专项治理方案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工作有序推进,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梧州辖区内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下同)。

  第三条 中小学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学生服装,体现中小学生的标识性身份。

  第四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

  第五条 梧州市各县(市、区)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和价格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条 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二章 款式管理

  第七条 校服款式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简洁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条 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校服款式原则上每 5 年选定一次,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 各县(市、区)、各学校可结合本地经济、气候等情况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 选用规则

  第十条 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第十一条 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校服选用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选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选用统一从全市确定的款式中选取。

  (三)校服选用组织应在确定校服选用前召开校服选用工作会议并形成《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明确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款式及价格。

  (四)校服选用意见、款式、价格需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规范采购

  第十三条 校服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校服采购坚持自愿购买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统一采购,向学生家长发放校服(自愿)订购卡、校服征订过程中学校不得参与校服收费,可为学生(家长)提供必要的协助。二是学生自行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校服。

  第十五条 校服规格型号与采购单不符、有质量问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产企业应在与采购单位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更换校服。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校服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服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九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函询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查询校服生产企业每年是否有质量不合格的行为,对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启动问责机制。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和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门店,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有关校服质量问题的线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服实行“双备一查”监管机制。“双备”即学校在形成选用意见后,将《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做流程报备,在完成校服验收工作后一个月内,将《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管理备案表》(附件2)、本批次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发票的复印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查”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抽查及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校服售后服务店、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热线,畅通学校、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更好地服务学生和学校,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三条 各校要将校服采购工作列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对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

  第二十五条 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选用和采购校服各环节相应文件材料,学校应全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道路交通专项治理方案 篇3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切实治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办班、有偿补课问题,引导广大教师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维护良好的教育形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经教体局党组研究,决定利用两个月时间在全市教体系统集中开展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办班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实效、惩罚并举的原则,以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在职教师有偿办班、有偿补课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从重从快处理一批顶风违纪的在职教师,切实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营造有利于禹州教育健康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公办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

    三、治理内容

  1、严禁在家庭或校外租用场地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严禁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

  2、严禁以亲属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类有偿家教活动。

  3、严禁为社会辅导机构推介、提供生源,从中谋利。

  4、严禁接受社会各类文化补习教学聘请、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也不为其提供便利。

  5、严禁未经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机构兼职代课。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各乡镇(街道)教育党总支、市直各学校要站在提升素质、全面塑造教育良好形象的高度,重视有偿办班、有偿补课的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并监督教师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社会反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坚决维护教师这个“人类灵魂工程师”的高尚形象。

  (二)完善机制,强化责任

  教体局成立有偿办班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一要建立、完善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学校是治理教师从事违规办班和有偿补课行为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有偿补课治理责任,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治理办法。要以“治理有偿补课”为内容,与教师签订“自觉抵制有偿补课”承诺书,建立“治理有偿补课”自查制度。二要搞好宣传教育工作。要教育广大教师加强学习,提高觉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有偿办班、有偿补课、有偿推荐等违规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要教育学生并提醒学生家长,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要参加无办学许可证的辅导班或托教机构,要敢于向学校或教师所办的有偿辅导班说“不”,并向学校或其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三要实施重点巡查督办。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检查小组,对辖区中小学进行检查。各学校要成立巡查小组,领导班子带队对学校周边进行巡查。通过督查、检查和巡查,不仅做好学校周围社区的全面排查,还要做好重点区域、嫌疑人员的蹲点检查。学校要成立督查队伍,经常开展巡(督)查,建立巡(督)查台账,一经发现本校教师有违规行为,必须迅速核实,并按照学校有关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要充分发挥学校责任督学作用,通过常态化、公开化督导,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师德建设,切实履行治理有偿补课责任。

  (三)畅通渠道,接受监督

  各单位要在落实好校内监督的基础上,全面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要向学生家长发放《关于杜绝中小学教师“有偿办班、有偿补课”致全市学生家长的一封公开信》,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核查落实群众举报的有偿办班、有偿补课问题,对问题严重的信访举报件,一经查实,及时上报教体局进行处理。

  (四)严肃查处,严格追责

  凡经市教体局查实认定为从事有偿补课或有偿办班的教师,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除退出违规所得外,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实施“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分别或合并作出如下处理:

  1、对违规教师的处理:由学校、教育党总支或市教体局对当事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其书面检查;该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减发当年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晋级,不得评先评优;报有关部门批准职务职称降一级;省级特级教师、各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名师,报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相应称号及资格;有偿补课所得,由当事人所在学校负责督促如数退还学生家长;对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取消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对于中层以上干部免去现任职务,三年内不予提拔;对学校招聘的代课教师违规办班、有偿辅导补课的,必须立即予以清退,其他学校不准再行聘用。

  2、对违规教师所在学校的处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给予校长及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诫勉谈话等处理直至党政纪处分。

  3、对违规教师所在学校校长的处理:一年内查实有一起教师乱办班、乱补课行为的,责令校长作出书面检讨,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查实有两起教师乱办班、乱补课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一年内查实有三起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免去校长职务。

  各乡镇(街道)教育党总支、市直各学校要积极行动起来,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教师纪律作风建设一起抓,促进教师纪律作风有新的转变;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教师素质提升一起抓,促进教师师德师风向良性发展,促进教师素质不断提高;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双评”工作一起抓,切实发挥学校和社会的监督作用,提升教师塑造高尚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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