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雏菊沐朝晖日期:2025-09-24人气:22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精选3篇)
根据《中共枝江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枝江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镇(街道)和市直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交流轮岗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推进科技局内设机构负责人交流轮岗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科技局党组审核批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干部交流轮岗的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依法依规办事原则,干部交流轮岗必须在编制、职数和职位限额内进行;
3、培养锻炼干部原则;
4、发挥干部专业特长与业务职能相近原则;
5、有利工作、有序推进原则;
6、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干部交流轮岗的类型、对象和范围
干部交流轮岗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等方式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适用于科技局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所属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负责人。应结合科技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干部交流轮岗,原则上每次交流的干部不少于应交流干部总数的30%;同一干部不得频繁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必须进行交流轮岗;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因工作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延期或不进行交流轮岗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和市直机关工委审批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不受时间限制交流等。
1、离最高任职年龄不足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收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在工作性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干部,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暂不交流的干部,可视不同情况适当延期交流。
5、因工作需要,为发挥干部特长、有利于开展工作及其他原因需要的,可视不同情况不受任职时间的限制适时进行调整交流。
三、交流轮岗的形式和程序
交流轮岗原则上在本系统、本单位内部进行,交流轮岗工作由局党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统筹安排。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需要批复同意或请示的事项,须事前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干部本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四、交流轮岗工作的有关要求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实行干部交流轮岗,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干部资源合理配置的现实需要,是强化用人监督的重要保障。实行干部交流轮岗,有利于培养干部的能力,增添干部的动力,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提高工作效能;有利于打破由于长时间在同一岗位、同一领域工作而可能形成的思维定势和利益纽带,具有防止不正之风乃至腐败问题发生的重要作用。要把交流轮岗工作作为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宣传发动,强化教育引导,确保交流轮岗工作顺利完成。
2、精心组织实施。要坚持原则条件,严格按照交流轮岗范围和对象,对本单位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统筹安排,认真抓好落实。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对在交流轮岗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工作、生活,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3、严格执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纪律。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必须在“三定”方案核定的职位职数范围内进行,不得借交流轮岗突击提拔干部。要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公认和党组把关相结合。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对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按照有关规定需作离任离岗审计的交流轮岗干部,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内部审计。
4、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的,要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和条件
1、对工作年限的限制
例:
1)在同一职位满5~8年的人员。
2、对工作岗位的限制
例:
1)在同一单位的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任职满5年的。
2)在卫生执法部门的审批、主办岗位工作满6年。
3、对职级的限制
例:
1)在同一处室连续任正副职满5~10年的人员。
2)在职能部门任正职或副职累计满10年的人员。
4、其他
例:
1)副科级后备干部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验的。/具有发展潜力,需多岗位锻炼的
2)在同一单位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本单位党委同意的。
二、交流轮岗的方式
1、跨部门交流
1)含义
即在同一单位不同部门或同类性质部门之间交流。
2)对象
在同一单位任职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的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等岗位任职满5年的
直属各单位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主要在本单位不同岗位交流必要时可以在直属单位同类性质部门之间交流。
2、跨区域交流
1)含义
即不同单位的中层干部之间交流。
2)对象
处级以上干部或直属单位领导。
副科级后备干部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
3、内部交流
1)含义
即在本部门不同岗位间轮岗交流。
2)对象
在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人员。
三、交流轮岗的程序
1、排查任职情况
由人事部对各单位中层干部的任职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2、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采取个人申请(获组织批准)、单位推荐、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人选三种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3、确定预备交流岗位
在用人单位申报预备交流职位的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将申报单位空缺的职位、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统一调剂,确定预备交流职位。
4、制定方案
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经党委研究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5、确定交流人选和岗位
双方确定交流人选和岗位:
1)组织填报志愿
根据确定的预备交流职位,书面征求预备交流人选的择岗志愿。
2)双向选择确定交流人选的.岗位
结合个人意愿和用人单位意见,确定交流人选对应岗位。对双方意愿不一致的预备交流人选,组织人事部门个别征求意见,调剂安排。
领导决定交流人选和岗位:
1)党委召开专题会议,根据摸底情况、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及人员专长等条件,讨论决定交流人选及岗位,并予以公布。
6、任职报批
轮岗交流人员任职岗位确定后按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布任职。
7、到岗履职
任职决定公布后,轮岗交流人员应迅速将以前承担的工作进行清理,并由分管领导主持,搞好工作交接。在做好交接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到岗。
四、交流轮岗的其他相关事项
1、任期管理
1)轮岗交流后,对所有局管科级领导干部重新发文任命,任期三年,距退出领导岗位年限不满3年的中层干部,其任期按实际任职年限计算。
2、保障措施
1)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一般每2年集中组织一次。
2)对交流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
3)凡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中层岗位工作经历。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方法》(人发〔20xx〕70号)和《中共abcd关于市直单位机关中层干部轮岗交流的意见》(〔20xx〕41号),针对我市政府机构股级干部的轮岗交流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政府机构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加强机关勤政廉政建设,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轮岗交流工作实行阳光操作,轮岗交流的工作方案、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人员确定要公平公正。
(二)量才适用的原则。
根据干部个人的思想状况、气质形象、性格特征、业务专长、发展潜力和工作实绩,将干部安排在适合其发挥特长的岗位上,努力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严格控制职位的原则。
轮岗交流要严格执行职位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借工作人员轮岗交流之机超职数或超职位配备干部。
(四)顺向流动的原则。
轮岗交流一般在机构性质、财政供给形式相同的单位之间进行。公务员在公务员岗位之间流动,也可流动到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聘用制公务员不能流动到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干部可流动到事业单位,全供事业单位的干部可流动到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差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干部可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五)回避的原则。
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监察、审计和财务等工作。
(六)经常化的原则。
加大平时轮岗交流的工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进行轮岗交流,实现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符合交流条件的要随时交流。
三、范围和对象
(一)轮岗交流的范围。
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机构。
(二)轮岗交流的对象。
上述单位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级干部。
⒈在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截止时间:20xx年4月30日任职满五年以上的);
⒉在同一股室连续工作满20xx年的;
⒊由副职提升为正职的;
⒋因亲属关系需要回避的;
⒌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四、轮岗交流的形式
轮岗交流工作以各单位内部轮岗为主。因工作需要,个别岗位也可跨单位进行交流。
下一篇:运动品牌开业活动方案(精选3篇)
Copyright © 2024-2025 夕夏小筑 版权所有 | 备案号:豫ICP备2024057237号-1
声明: 本站文章来自互联网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本站为非赢利性网站 不接受任何赞助和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