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萌蛙跳荷叶日期:2025-09-19人气:2
公司冬季错峰生产方案范文(精选3篇)
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做好20xx-20xx年秋冬季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结合我县(壶关县,下同)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错峰生产范围
错峰生产行业:钢铁、有色、化工、建材(陶瓷、石灰、商砼)等重点行业企业。
二、错峰生产时间
20xx年11月1日——20xx年3月31日。
三、错峰生产要求
1、按照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xx年修订版)》,被评定为A、B、B-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工信部认定的绿色工厂,不纳入错峰(秋冬季鼓励采取协商自主减排)。我县磊发氧化钙经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确认为B级,符合要求。
2、被评定为C级、非引领性的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3、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或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因生产工艺和安全因素无法停产的,实施最严格错峰)。
4、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错峰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停限产措施。
5、各行业差异化管控清单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总停产天数不变。调整企业需经县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报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错峰生产措施
(一)钢铁行业:
1、钢铁企业名单:(金烨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错峰生产措施:
在未预警期间:
A级、B级、B-级企业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C级企业: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50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
D级企业: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30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xx年修订版)》执行。
(二)有色金属:
1、有色金属:(山西中钢再生能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2、错峰生产措施:
未预警期间:企业整体限产50%,停产75天。20xx年1月6日至20xx年2月18日停产,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停产。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按照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停限产措施。
(三)建材行业:(陶瓷、石灰、商砼)
1、商砼行业:
(1)企业名单:(蓝钻商砼、潞海商砼)
(2)错峰生产措施:
未预警期间:错峰生产企业限产50%,停产75天。
潞海商砼于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停产,20xx年2月11日至20xx年2月24日停产。
蓝钻商砼于20xx年1月6日至20xx年2月18日停产,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停产。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按照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停限产措施。
2、石灰行业
(1)企业名单:(宏海高钙)
(2)错峰生产措施:
未预警期间:错峰生产企业限产50%,停产75天。20xx年1月6日至20xx年2月18日停产,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停产。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按照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停限产措施。
3、陶瓷行业:
(1)企业名单:(太行陶瓷)
(2)错峰生产措施:
未预警期间:错峰生产企业限产50%,停产75天。20xx年1月16日至20xx年3月31日停产。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按照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停限产措施。
(五)企业厂区内错峰运输:
钢铁、焦化、有色、化工等企业厂内运输用车一律实施错峰运输。厂区内作业车辆全部采取国三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有条件使用铁路运输的,原则上全部采用铁路运输。
五、错峰生产调度
对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民生保障任务的企业、保障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维持环保设施政策运行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若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行业特别排放值的并已进行环保备案的,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核定最大生产负荷,由项目单位申报,经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是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安排进度,积极主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
(二)制定错峰方案。各企业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分类、分行业列出管控企业清单,将错峰生产要求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确保可操作、可核查。并于10月25日前将本企业的错峰方案报送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任务落实。相关企业是本次错峰生产和企业厂区内运输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明确停产生产线、工序或工艺环节、设备,将任务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责任人,积极为改善环境质量做贡献。
(四)严格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错峰生产网格化监管职责,严格监督各企业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任务,加大错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确保错峰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五)建立信息报送机制。为及时掌握错峰生产工作进展情况,从20xx年11月起,错峰期间,每月5日前将企业上月错峰生产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北极星环保网,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向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系指以自有设施向用户专门供气、供热的企业,包括气源厂、热源厂、燃气厂和供热输配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系指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气和供热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进行。
第八条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三)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或者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及热源情况。外购气源和热源的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新建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试运行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试运行证书》)。企业取得《试运行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企业试运行一年后,可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条《试运行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试运行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作废。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颁发前已取得城市燃气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做好设施的维修、巡检,确保安全、可靠、持续稳定的供气、供热,提高服务质量。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供热企业进行演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同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因限期整顿或者停止运营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资质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关于食堂供应商情况
目前,食堂仅厨师一人为公司外包劳务人员,其他采购及帮厨人员为公司在岗职工。所有人员均为xx市籍常住居民且无外出情况。
二、关于就餐方式情况
为确保供餐方便、快捷和安全,供餐形式为简易套餐。公司食堂使用一次性餐盒方式提供午餐,由综合管理部每天上午统计用餐人数,以部门为单位派人取餐。所有职工在各自工位用餐,避免人员聚集。用餐后,综合管理部及时处置用餐垃圾,对办公区域进行消毒处理。
三、关于食堂操作间消毒措施
1. 食堂从业人员全部签订了《防控疫情从业人员承诺书》,并做好每日体温检测和记录,所有人员一律佩戴口罩上岗。
2.每日做好设备设施、地面、餐具的消毒和室内通风工作,并及时处置办公区域用餐垃圾。
3. 对于食材采购实行集中管理,专车采购,专人负责。
下一篇:学校三八节活动方案(通用18篇)
Copyright © 2024-2025 夕夏小筑 版权所有 | 备案号:豫ICP备2024057237号-1
声明: 本站文章来自互联网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本站为非赢利性网站 不接受任何赞助和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