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旧言虐心日期:2024-04-04人气:16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精选3篇)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事业单位岗位竞聘上岗指导意见的通知》(东人社发〔20xx〕5号)和省、市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事业单位社会职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建立与完善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符合事业单位特点、适应不同类型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二、聘用原则
(一)按岗聘用、总量控制的原则。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为基础,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数量、类别、等级总量控制。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
(三)先入轨、后规范的原则。实现事业单位岗位的全面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暂按各层级的最低等级聘用。
(四)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事业单位要以人为本,深入细致地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推进岗位聘用工作,确保好事办好。
三、聘用范围和条件
(一)聘用范围
1、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实行竞聘上岗:
(1)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后首次聘任的 ;
(2)工作人员调出或退休等自然减员出现岗位空缺的;
(3)聘任期满,需要重新确定拟聘人员的;
(4)根据干部管理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轮岗交流的;
(5)经批准调整了岗位设置方案的;
(6)其他需要竞聘上岗的。
3、事业单位以下几类岗位可暂不列入竞聘上岗的范围:
(1)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岗位;
(2)因岗位任职条件特殊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
(3)其他任免机关认定不宜进行公开竞争的岗位。
4、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二)聘用基本条件
1、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基本条件:
(1)岗位设置方案已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2)事业单位人员的岗位明确;
(3)制定科学的岗位竞聘实施方案。
2、事业单位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具有良好的品行;
③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④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竞聘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聘用小组。聘用小组成员由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人事(政工)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人员等5至7人组成,研究制定本单位的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竞聘上岗工作。
2、研究确定竞聘方式。根据单位集体领导研究意见,经全体职工共同确定竞聘方式。
3、制定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4、公布竞聘岗位。岗位名称、任职条件、聘期和工资待遇等事项。
5、个人报名。
6、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对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竞聘人员进行公示。
7、组织竞聘。采取答辩、测试或考核等方式进行竞争。
8、确定拟聘人员。根据竞聘成绩、推荐意见等,研究确定岗位拟聘人员。
9、公示拟聘人员,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
10、审核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将岗位拟聘结果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管理岗位拟聘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备案。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筑党发〔20xx〕21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印发〈贵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筑人通[20xx])18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竞聘上岗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实施竞聘上岗的岗位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
1、局属各事业单位出缺的九级职员(科员)及其以下管理岗位;
2、局属各事业单位聘用期已满或出现空缺、新设的十级(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3、局属各事业单位中层正副职岗位(因市房改办中层干部为科级职务,不列为此次竞聘上岗范围)。
(二)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竞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以及履行竞聘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在所竞聘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
5、竞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基本任职条件
1、九级职员(科员)及其以下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专业技术岗位的七、十级等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我省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按照省人事厅制定的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执行。局属各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等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制定具体办法。
3、局属事业单位中层正副职岗位任职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四)下列人员不能参加竞聘上岗:
1、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2、党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满的;
3、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组织领导与监督
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的责任部门,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方案的审核把关。局属各事业单位单位应成立竞聘上岗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如下:
竞聘上岗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纪律检查部门和工会、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5人或7人,领导小组负责集体研究提名推荐聘用人员,领导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程序及时间安排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的基本程序包括: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学习动员,公布岗位及竞聘条件,个人申报,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群众测评,成绩公布,组织决定,公示,签订聘任合同,兑现工资。
(一)准备阶段:9月14日——9月25日
1、9月14日-17日成立事业单位竞聘上岗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竞聘上岗工作方案》;
2、方案经职工大会通过,于9月18日前送局人事处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3、9月23-25日召开本单位职工大会,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岗位待遇以及竞聘上岗的程序、办法、日期等事项。
(二)实施阶段:9月26日——10月31日
1、9月26日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申报应聘岗位;
2、9月27日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竞聘人选。
3、9月28日,公示资格审查结果;
4、10月9日-10月14日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
(1)方式:考试分笔试和面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聘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其中,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面试分为A、B两类,其中A类为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面试,B类为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竞聘上岗面试。既要竞聘十级(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的人员又要参加竞聘单位中层正副职位的,则需参加A、B两类面试。竞聘九级职员(科员)及其以下管理岗位的,只参加笔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2)考试结束后,在本单位公布考试成绩。面试考官由5人或7人组成,其中主考官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面试考官的确定要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
(3)面试计分方法:面试按百分制计算,面试时间为15分,每名考生的面试得分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将分数相加后除以考官人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3位 “四舍五入”)。
5、10月16日组织民主测评,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或应参加测评总人数的80%,同等条件下民主测评得票数多者优先聘用;
6、10月19-21日领导小组根据竞聘人员考试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确定拟聘岗位的考察对象。通过考察,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作出书面评价,提名推荐人选;
7、10月22日-23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聘用人员;
8、10月23日-29日公示竞聘结果;
9、10月30日-31日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并送人事部门进行鉴证。
(三)总结阶段:11月2日-11月16日
1、11月2日—4日,报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总结;
2、11月5日—16日,由市人事局和局人事处,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兑现工资。
五、聘任和待遇
1、竞聘上岗的岗位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一般为5年。
2、竞聘上岗的人员,按照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实行按岗定酬,岗变薪变。
3、 单位对竞聘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记入考核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升降、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被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照新聘任的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4、 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竞聘上岗落聘后,可以参加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可以以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参加有关技术、学术活动。
5、对实施竞聘上岗后未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人员,应视情况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对因竞聘上岗而产生的内部待岗人员,应积极提供上岗机会,妥善安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局属各事业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实施竞聘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班子成员要认真领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推行竞聘上岗的领导工作。
(二)严格政策、严肃纪律
开展竞聘上岗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人事工作纪律, 如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应聘人员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考官、命题组的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要严格做好相关试题的保密工作,防止试题内容外泄,如有违反规定者,将严肃查处。
(三)扎实工作,切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涉及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单位自身的稳定与发展,各事业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引导职工支持并积极参与岗位设置工作的同时,要保证单位工作正常运转,符合报名条件的同志要积极参加竞聘上岗,在搞好竞聘上岗的同时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全面完成。
根据《江苏省学校及幼托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试行)》《江苏省中小学校防控指导手册(第一版)》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包括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成人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早教托幼机构、青少年宫、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托管机构等。
一、总体工作要求
1、全面暂停线下培训活动。各类培训机构在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全面暂停线下教育培训活动,涉及与机构有关的所有集体活动一律停止。各培训机构要在门前醒目处张贴暂停培训公告,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做好学生及家长的解释工作。
2、明确机构主体责任。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将疫情防控责任分解落实到中层管理人员、一线员工,明确各自职责。
3、科学制定“两案九制”。培训机构应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科学完善、易于操作的“两案九制”,张贴上墙,严格执行。
4、提倡线上教学和办公。提倡运用网络通讯软件、教学平台开展员工教研和学生线上教学,鼓励培训机构免费开放优质网上教学资源。线上教学人员应居家进行,不得集中办公。网上教学不得提前教授新学期课程。
二、线下培训复课前准备工作
5、开展师生员工健康排查。要每天排查师生员工健康状况和行程动向,做好三类人员情况跟踪,及时报送主管机关,动员在疫情重点地区员工暂不返宿。
6、做好复课前返校人员疫情筛查。详细统计每一名师生员工的疫情筛查情况,对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主动报告主管机关和所在社区,要求及时就医,确保每一名师生复课前居家隔离时间不少于连续14天。
7、做好防控物资储备。储备不低于15日用量的医用口罩、一次性手套、洗手液、消毒液、体温检测设备,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科学、安全进行存储。
8、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培训机构要加强场所内外的保洁和消毒,加强各类场所的消毒与通风,彻底消除卫生死角,保持环境整洁。
9、强化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要组织员工对“两案九制”的培训,让员工熟悉预案的操作流程。要在机构显著位置张贴防疫常识、宣传图标。
10、严格线下复课备案审批。待全市培训机构线下复课时间公布后,各机构向审批(登记)机关提出复课申请,经审批(登记)机关评估备案后方可复课。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线下复课。
三、线下培训复课后工作要求
11、落实安全防疫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防疫工作各项制度要求。定期排查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须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12、做好机构消毒通风。严格执行同一时段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的规定。落实“消杀记录制度”,每天开展清洁和消毒工作,加大重点部位消毒次数。机构内部各房间,每天至少通风三次,每次至少30分钟。
13、加强门卫管理。要安排专职安保人员进行防控,严控人员出入,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机构,确需进入的按规定进行登记检测后进入。
14、开展缺课登记。严格执行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及时将学生因病缺课的信息上报至主管部门。
15、做好疫情防控操作。每天按规定监测进入机构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健康状况,体温超过37.3℃的发热者、咳嗽者,须按疫情处置流程立即就近送至定点医院就诊,同时向审批(登记)机关报告。出现可疑或确诊病例的,按卫健部门要求采取部分停课、全部停课和其他防控措施。被停课的机构,须经卫健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复课。师生病愈或隔离期满后,须提供医院治愈证明方可参加线下培训活动。
四、落实培训机构联防联控责任
16、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教育部门加强有办学许可的文化类机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直接登记的非文化学科类营利性培训机构、托管机构监管,民政部门加强直接登记的非文化学科类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监管,人社部门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监管,卫健部门加强早教托幼机构监管和各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
17、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培训机构不得接收隔离观察期未满的学生参加线下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发现有发热、咳嗽学生,要通过审批登记部门协调通知学校加强对此类学生健康状况监测。
18、加大违规机构处罚力度。对疫情防控期间卷款潜逃的机构、擅自提前复课的机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疫情防控而造成疫情蔓延的机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执行不力、防控措施不严的机构,由审批登记机关予以纳入黑名单、降低年检等次直至吊销证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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