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半岛铁盒日期:2024-06-02人气:7
商品房委托拍卖合同(通用3篇)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拍卖标的
(一)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
序号标的名称单位数量规划面积坐落位置参考价瑕疵说明
1、
2、
(二)拍卖标的的保管:拍卖标的由 保管。
标的由委托人保管的,委托人应将拍卖标的的变动情况及时告知拍卖人,并保证配合拍卖人展示拍卖标的。
第二条 拍卖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拍卖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在 以 方式举办拍卖会。
第三条 拍卖公告和展示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在 (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二日。
第四条 拍卖佣金及费用
(一)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向 收取拍卖佣金,按拍卖法规定执行,佣金计费根据标的按成交价款 分别计算,单项标的佣金超过 万元的按 万计算。 买受人 必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 7 天内向拍卖人支付佣金,佣金采取 现金或转账 的支付方式 。
(二)拍卖未成交或委托人委托其他单位另行拍卖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项目包括 。费用金额 (人民币)元,委托人应在最后一次拍卖会举行之日起 天内向拍卖人支付上述费用。
第五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
由委托人向买受人交付。委托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 天内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如拍卖成交后《拍卖成交确认书》对拍卖标的的交付另有约定的,则按《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办理。
第六条 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
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的成交价款通过拍卖人支付的,拍卖人应当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成交价款之日起 日内交付给委托人。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委托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二)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三)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但应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 费用。
(四)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竞买。
(五)拍卖人接受拍卖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六)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要求的事项保密。
(七)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八条 保密事项
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对下列 事项进行保密(可多项选择):
1、 对委托人的身份;
2、 对委托人给出的拍卖标的保留价;
3、 对委托人要求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拍卖人未按约定向委托人支付拍卖价款的,拍卖人除应向委托人支付拍卖价款外,还应按拍卖成交价的 %/每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二)成交后委托人未按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拍卖人的,应按拍卖标的成交价的 %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管辖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无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协议,如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盖章): 拍卖人(盖章):
证件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照号码:
住所: 住所:
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第二条 拍卖物的交接方式:
第三条 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 拍卖方式: :[1] 估低价拍卖 [2] 估高价拍卖 [3] 无估价拍卖 [4] 标卖
第五条 拍卖期限: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拍卖人可随时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询,委托人不得拒绝。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金额的 %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拍卖人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拍卖人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确因拍卖人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赔偿责任。
8、拍卖过程结束,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于7日内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述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就拍卖下列标的物的有关事宜,经同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
(二) 委托人对拍卖人的保证,自已对所委托的上述拍买标依法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上述标的未承担任何抵押义务亦没有查封扣押,更不存在纠纷。
(三) 委托人保证上述拍卖标的没有任何瑕,或向拍卖人据实全面的说明,如引起纠纷或造成买受人,拍卖人或第三人的损失的其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四) 拍卖标的由委托人保管,保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标的移交期限完毕止。
(五) 委托人保证自已不参与也不委托他人代为参与买卖自已所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 拍卖成交后,按成交价百分二十支付佣金。
(七) 拍卖人有权从买受人交付保证金,拍卖款中自行扣除佣金。
(八) 拍卖成交成后,标的物移交由拍卖人6日内完成。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
委托人:
拍卖人:
拍卖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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