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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办法(通用3篇)

作者:孤山夜雨日期:2024-05-22人气:21

导读:青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办法(通用3篇)青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办法 篇1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

青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办法(通用3篇)

青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办法 篇1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是指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与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因赔偿责任或赔偿金额发生的纠纷(以下简称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条因损害赔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依本办法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以下通称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受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跨地区的损害赔偿纠纷,由污染源所在地或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也可由相关地区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环境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的请求后,应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受理的请求,发现不属自已管辖时,应移交有权管辖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一赔偿纠纷,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提出请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请求的应是与损害赔偿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管辖范围。第八条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请求的时效期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九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第十条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赔偿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依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处理赔偿纠纷,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现场勘察、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污染损害事实,分清污染损害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应当支持和协助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赔偿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或由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技术部门依法出具的监测数据和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污染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或丧失的正常收益;污染造成人体伤害所开支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以及造成死亡所支付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赛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污染损害责任的区分及免除

  (一)损害由受害人自身行为引起的,责任自负;

  (二)损害由第三者引起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损害由受害人和致害人共同引起的,受害人和致害人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四)损害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致害者共同造成的,应根据各致害者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五)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致害人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赔偿纠纷的处理,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六条赔偿纠纷的处理,适用调解原则,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应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当事人签名,调查处理人员署名,加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八条调解协议书送达后,当事人双方应自觉履行。

  第十九条经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因处理损害赔偿纠纷所必须的监测、采样、技术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上级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赔偿纠纷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参与赔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青海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青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办法 篇2

  甲方: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码: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

  鉴于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工地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受伤一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石家庄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达成协议如下:

  赔偿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已支付甲方两次住院医药费共计人民币_____元,乙方还已支付甲方停职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部分赔偿款_____元。

  2、在本协议第一条确认金额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甲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

  付款期限: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责任。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_____元)、公证费、律师费。

  以上条款双方均自愿遵守。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青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办法 篇3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26.4元、误工费208.35元、交通费80元、鉴定费300元、财产损失费50元,合计赔偿2264.75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陈__________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_____东家的陈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市__________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1626.4元。经**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市公安局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_____东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甘肃省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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